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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

1.什么是刑事申诉?

说明:我们探讨的刑事申诉限于狭义概念,不包括侦查阶段的申诉、阻碍诉讼权利行使的申诉等广义范畴。

刑事申诉:

——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高检发〔2014〕18号)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2.谁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另外,特定情形下,案外人也可以提起刑事申诉。律师可以代为进行刑事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3.刑事申诉应该向谁提起?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哪些案件该向法院申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原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诉讼程序,以及审判人员有特定违法行为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5.哪些案件该向检察院申诉?

——检察机关作出的符合特定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等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现为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6.可以向最高法或最高检申诉吗?

——可以。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直接向最高法或最高检申诉,因为申诉也要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或复查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包括不服最高检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最高法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被害人不服省级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省级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九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2012〕1号)第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7.刑事申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

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8.为什么是申诉状(书),不是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与刑事申诉虽然都是启动案件再审的重要事由,但由于诉讼制度的差异,民刑案件的再审启动有着本质的区别。

民事再审申请是一项法律明文规定的诉权,法律对相关制度都作了明确的限定,基于此,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再审要求的法律文书就称为再审申请书。

鉴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人权,法律并没有严格限定反映再审诉求的条件,因而将对相关主体对刑事案件结果表达异议的行为统称为申诉,相关的法律文书也就称为申诉状或申诉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9.刑事申诉状(书)怎么写?

 

——摘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官网2019年2月发布的刑事申诉状模板供参考。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申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诉的法定情形及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  份;

2.证据材料   份。

10.刑事申诉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提交申诉材料,法院或检察院受理后,一般在六个月以内审查完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1.刑事申诉有哪些审查程序?

——刑事申诉审查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五条 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第二十七条 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12.只要申诉就可以启动再审吗?

——当然不是,可以说提起刑事申诉只是走完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实践中,只有少部分,甚至是极少部分申诉案件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只有完全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的申诉,才会进入再审,否则,将被驳回。

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正确的,予以维持;确有错误的,予以变更或撤销决定。

就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院的申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院将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三)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第四十二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是所认定的部分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错误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三)撤销案件决定错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原撤销案件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重新立案侦查。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3.申诉被驳回后,还可以继续申诉吗?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14.刑事申诉有期限和次数限制吗?

——根据刑事诉讼有关规定和最高检的答复,刑事申诉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确有冤情或不公,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申诉,没有期限和次数限制。但是,小编建议依法合理申诉,不要盲目滥用申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国家司法的权威。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另外,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的《最高检关于提出刑事申诉期限和次数的建议答复》中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申诉的期限和次数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使错案有机会得到纠正,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纠正的于英生、聂树斌等重大冤错案件都是十多年前判决生效且经过多次申诉的案件。另一方面,实践中出现“终审不终,无休无止”的申诉现象,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引发与涉法涉诉信访相关的社会矛盾。但对于是否应该明确限制刑事申诉的期限和次数问题,在目前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需要我们谨慎对待和深入研究。”

“为此,我们专门就《复查规定》(即2014年10月27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审议稿中申诉的期限内容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各方面对限制刑事申诉期限问题的认识还不一致,不宜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复查规定》没有再对刑事申诉期限作出规定。”

15.启动再审会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吗?

——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6.再审按照什么程序审理?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结果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或提审的案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17.再审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审理期限最长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18.再审有哪些可能性?

再审能否迎来满心期待的结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情形对应不同的裁判结果。可能维持原裁判,可能适当纠正但维持原裁判,可能依法改判,也可能宣告无罪,同时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三百九十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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